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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必须面对科技带来的“不确定性”挑战,如ai生成作品的米乐官网app的版权归属问题,自动驾驶致人损害的责任赔偿问题,人脸识别技术的隐私泄露问题等,亟待法律的重新思考
逝去多年的歌手重新亮相“演唱”最新的流行歌曲,一段有电影质感的视频只需输入文字便可由sora制作生成,ai换脸真假莫辨……已渗入生活方方面面的人工智能技术逐渐模糊虚拟和现实的分野,在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识别真伪的成本。在这个“眼见不一定为实,耳听则更可能为虚”的时代,如何在充分享受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是人类拥抱未来技术的立场与诉求,也是法律不断完善的方向与动力。
挑战与争议
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再到互联网文明,从弱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再到通用人工智能,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科技进步史,技术的迭代更新总是不断影响和塑造人类的基本观念、生活方式、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法律以规范个体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为目标,一方面必然要面对科技发展的现实情况以及所形成的安全风险进行系统性规制,实现法律对科技风险的有效控制,如科技立法,打击网络诈骗的行政执法等;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本身也需要通过科技赋能不断完善创新,实现法律对科技的有效利用,如数字政府、智慧司法等。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必须面对科技带来的“不确定性”挑战:信息检索、分析归纳以及学习能力远超人类极限的人工智能在某些领域具备了对人类的可替代性,但其是否具备独立法律主体地位则是理论和实践争论的焦点,如ai生成作品的米乐官网app的版权归属问题,自动驾驶致人损害的责任赔偿问题,人脸识别技术的隐私泄露问题等,亟待法律的重新思考。
以chatgpt、“文心一言”、sora、“九歌”等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是强人工智能的代表,其基于复杂算法、模型和规则,从大规模数据集中学习,以创造新的原创内容的技术特性颠覆了人类对于科技的想象:chatgpt、“文心一言”可以根据指令写作公文、学术论文和文学作品;“九歌”可以根据关键词指令创作律诗、绝句、对联;sora可以根据用户的文本提示创建最长60秒的逼真视频,深度模拟真实物理世界,生成具有多个角色、包含特定运动的复杂场景。
自主创作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核心特征,同时也是法律所聚焦的关键,即如何认定这类自主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否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非知识产权主体,但其创作成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客体地位要看人工智能智力贡献程度。肯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观点则承认超级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地位。国内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判决认为ai生成图片的本质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故作为工具的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其作品是人的作品。但该案并没有解决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知识产权争议与治理乱象。当通用人工智能被推广时,其学习性、自主性、交互性进一步加强,而被动工具性减弱,人机关系不再是主体与工具,而是合作关系,甚至是通用人工智能占主导地位,此时生成作品可能会完全不需要人的个性表达和智力贡献,如何判断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是未来法律设计必然要面临的问题。
与主要应用于虚拟场景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相比,自动驾驶、智能家居等人工智能技术以现实场景应用为主,紧紧贴合生活,使人在物理世界深度体验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但与之伴随的则是相关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直接性和具体化。以自动驾驶为例,由于系统故障、信号干扰、网络攻击和人为错误等原因导致无人驾驶车辆失去控制,会造成车辆、人员伤亡等灾难性后果,涉及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交通违法行政责任等多种责任,相关责任由自动驾驶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还是实际驾驶人承担成为理论与实践争议的问题。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划分并未区分传统汽车与自动驾驶汽车,而未来技术必然向完全自动性驾驶发展,届时已具备完全自动性驾驶能力且不需要驾驶人参与驾驶的汽车造成交通事故,需要更为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2022年8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施行,这是国内首个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也是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代表着自动驾驶汽车逐步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基于大数据收集与广泛模型训练的人工智能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生活便利,降低了生活成本,改变了生活习惯,如移动支付、门禁人脸识别、网约车等;另一方面有“投其所好”的本领,根据网络检索记录、购物记录、短视频观看记录甚至日常聊天对话,通过算法分析向人们推送符合“口味”的内容。故人们的偏好习惯、个人信息,甚至健康信息、财务状况等隐私信息都有可能成为人工智能数据收集和模型训练的素材,在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引发数据泄露、侵犯隐私、网络诈骗、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犯罪风险。当下人们的生活对网络技术高度依赖,网络供应商、互联网平台往往处于垄断地位,拥有信息技术优势,加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不当利用增加了识别真伪、保护信息的难度,故个人维权成本不断提升。据报道,以声音合成、ai换脸、转发微信语音、ai程序筛选受害人等方式实施的ai诈骗成功率接近100%。防不胜防的人工智能欺诈陷阱成为执法打击重点,如何精准识别、有效预防和全面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系统配合和创新完善。
选择与应对
与瞬息万变的技术发展和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相比,法律是滞后和保守的,它仅能就既往经验和当前现实做出符合公共利益和满足社会预期的一般性规定,为所有社会主体行为提供指引和设置红线。法律的权威也来自其一以贯之的价值内核与稳定性品质。在面对人工智能科技等新生事物的时候,法律往往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静观其变,因为立法关乎整个国家当下及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对人工智能等新生事物的态度,一旦出台法律就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行为选择与稳定预期,朝令夕改或缺乏可操作性均会影响法律权威并造成社会混乱,故人工智能的相关立法要在充分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各类价值衡量和多方利益表达,做出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最终作出理性的谨慎选择。
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是法律的重要目标,但激发社会活力、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改革动力亦是法律的题中之义。法律的滞后与保守具有相对性,并非代表对社会现实无动于衷。法律的权威包含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故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谨慎选择是理性态度,积极应对则是发展方向,即法律一方面要提供助推科技进步的制度条件,扫清体制机制障碍,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良性制度环境中成长发展;另一方面必须以完善立法为基础,以严格执法为核心,以公正司法为保障,有效解决因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产生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律以及法治建设自身要根据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更新理念、完善内容和调整方式,以新的面貌拥抱新的未来。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多名人大代表呼吁制定人工智能法,对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作出全面规定。而在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这也是该法连续第二年被列入其中。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依法治理,或许这就是法律遇到人工智能时所要作的最好选择。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白利寅)
初审编辑:陶云江 窦永浩
责任编辑:吴杭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