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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学范畴体系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元宇宙等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正在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这场工业革命在进一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国家治理模式的深层次变革。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依托的法治,在要素、场景、功能、思维和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并日益迈向数字法治这种法治文明的新形态,数字法学应运而生。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推动数字法学走向成熟,进而形成自主的知识体系,首要之义是重视总结认识成果,使之概念化和范畴化,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套成熟的范畴体系。数字科技的发展,为建构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学范畴体系带来了巨大契机。

  首先,数字技术给法学知识体系带来的诸多严峻挑战,要求中国法学界主动反思、更新变革既有法学范畴体系。从根本上讲,当前的法学知识是建立在工商业社会基础之上,主要围绕物理空间、公法私法、权利义务等展开。数字技术促进人类社会从工商业社会走向数字社会,数字法学试图回应数字生活的法律化和法律生活的数字化两种发展趋势,为数字时代的法律发展和秩序构建提供理论阐释和价值指引。因此,有效处理数字法学知识体系与既有法学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是建构自主数字法学范畴体系的前提。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路径:一是延续部分范畴,如法律主体、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等;二是更新部分范畴,如法律行为、权利、权力等概念在数字时代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需要结合时代特点进行更新;三是超越部分范畴,在传统意义上,法学主要围绕物、人身、精神产品和人的行为来展开研究,而数字法学更为关注数据、算法、数字治理等问题,为此需要创设一部分新概念和新范畴。

  其次,当代中国数字法治的生动实践为自主数字法学范畴体系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范畴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凝结着人类的思维成果,投射着整个世界和全部生活。因此,人类的实践是范畴形成的活水源头。当前,我国正积极开展数字法治实践,加强推进数字立法、数字司法、数字警务、数字检察、数字法律服务等,并将数字科技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作为法治建设新动能新优势。我国的数字法治实践走在世界前列,积累了大量经验,也遇到了一些难题,这为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研究素材,我们可以从这些经验和难题中概括和提炼数字法学的一些概念和范畴。

  最后,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构建需要数字法学作为理论支撑。当前,数字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并以超强的穿透力和联结力将更多国家和个人卷入数字化浪潮。在此进程中,西方国家试图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延伸到全球数字治理,并在权力结构和制度结构中继续奉行狭隘利己主义的价值观。这与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数字治理基本精神相悖,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秩序迫在眉睫。为此,我们除了需要对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数字正义等展开理论研究外,还需要对数字贸易、国家主权、数字领域争端等具体概念和范畴进行深入分析,这也是我国参与国际数字治理并建立话语权的一项重要基础。

  数字法学是研究数字社会中可数字化的客体、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新兴学科,关注数字技术的前沿发展和运用。建构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学范畴体系,既要关注技术发展,也要跟踪法治进程;既要扎根中国实践,也要具有全球视野。

  一方面,协调“技治”与“法治”的关系。数字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在数字化转换的前提下,依托互联网,从最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技术保障和运作机制层面,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在自身实用功能和制度红利的影响下,数字技术被广泛运用到商业、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活动中。在此过程中,过去人与人之间直接相互的关系逐步演变为人与人之间经由数字技术而形成的关系。然而,数字技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隐蔽性,体现着强烈的工具理性逻辑,甚至可能造成过分偏重和依赖技术工具而忽视人们实际诉求的局面。因此,建构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学范畴体系,需要有效协调“技治”与“法治”的关系。在建构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学范畴体系时,需要充分考虑数字技术运行的基本逻辑和数字法治的技术架构。提炼和升华的法律概念和范畴应当适应数字科技发展的需要,符合科学的基本精神。例如,在提炼“智慧司法”这一概念时,首先需要明确智慧司法的技术架构、运行规律以及数字技术当下存在的不足,然后结合司法的特点进行概念构造。同时,需要用主流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去校正数字技术手段选择的偏差,防止对公民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的侵蚀。

  另一方面,平衡自主性与开放性的关系。数字化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和交互性,有力解决了跨越地域空间限制而进行有效连接的问题,在成为推动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的同时,也为国际安全带来了新风险,为大国关系注入了新内涵。建构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学范畴体系,必须对这一时代背景进行有效回应,正确处理自主性与开放性的关系。所谓自主性,主要强调的是数字法学范畴体系的建构必须充分思考中国的历史延续、社会条件和现实需要。我们除了强调将“中国”作为探询因果机制的边界条件之外,还要强调中国问题的世界意义。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科技对于法治建设的意义,并在数字立法、数字执法、智慧司法、数字警务、数字法律服务等方面展开了丰富的实践。这些生动实践及其背后折射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应当是中国自主的数字法学范畴体系建构的基本前提。我们应充分总结当下中国数字法治建设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展现当代中国数字法治建设的普遍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强调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并不是要建立一套封闭的数字法学的概念和体系,而是要在席卷全球的数字化浪潮中提高学术沟通和对话的能力,贡献全球数字治理的中国方案和智慧。因此,中国数字法学范畴体系的建构应当充分洞察大国在数字领域进行的博弈和全球数字治理技术对数字“新赛道”的钳制,并对数字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息鸿沟不断拉大、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等问题进行有力回应。

  (作者:郑智航,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初审编辑:陶云江 陈修胜

责任编辑:吴杭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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